法律
法律常識:法人(3)
http://www.imnuonuo.com 2012-11-01 來源:河北公務員考試網(wǎng)
5.法人與法人代表(法定代表人對外部是代表關系)
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(guī)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。我國法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,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。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(zhí)行董事或總經(jīng)理(《公司法》第13條》,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(jīng)理((證券法》第107條)。全民所有制工業(yè)企業(yè)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(jīng)理。(根據(jù)新公司法,董事長已經(jīng)不是當然的法定代表人)
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(nèi)部關系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,故法定代表人屬于雇員范疇(但也可能是委任關系)。但對外關系上,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,其與法人之間并非代理關系,而是代表關系,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,故不另法人的授權委托書。是故,法定代表人對外的業(yè)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,其后果由法人承擔(《民法通則》第43條〕。并且,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(nèi)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(《合同法》第50條)。關于此點(表見代表制度),請詳見專題“委托與代理”。
6.法人與法人雇員(工作人員對外是代理關系)
法人工作人員與法人在內(nèi)部關系上屬勞動合同關系或雇傭合同關系,工作人員對外以祛人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屬委托代理關系。如一公司法人的一個業(yè)務員對外代理公司簽訂合同時,需持有公司的授權委托書,否則可能構(gòu)成無權代理或表見代理(參見《合同法》第48一49條)
依《民法通則》第43條,法人對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,但對職務行為以外的行為不承擔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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